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火箭(升空類產品)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級、技術要求 、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火箭(升空類產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0631-2004 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量
GB/T 10632-2004 煙花爆竹 抽樣檢查規則
3 術語和定義
GB 10631-2004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火箭 Rockets
自身帶有推進藥劑和穩定裝置,點燃后產品豎直升空,在空中可以伴隨視聽效果。
3.2
穩定裝置 Stabilization equipment
為穩定產品在空中的運動方向而設置安裝的穩定桿、尾翼、旋翼。
3.3
碎片 Debris
產品在空中燃放后墜落下來的穩定裝置、紙片、未著火亮珠等物質。
4 產品分級
按GB 10631-2004要求,火箭(升空類產品)分為A、B、C三級。
5 技術要求
5.1 外觀
5.1.1 產品的外形無明顯變形,無損壞。
5.1.2 產品主體外殼應沒有穿孔、破裂、凹陷或隆起。
5.1.3 產品的外表整潔,表面無浮藥、無霉變、無污染。
5.1.4 筒標紙粘貼吻合平整,文字圖案清晰。
5.2 引火線
5.2.1 引火線表面整潔干燥,無破損,無漏藥,無霉變。
5.2.2 不得使用氯酸鹽引火線。
5.2.3 引火線牢固性,應符合GB 10631-2004中5.4.2的要求。
5.2.4 引火線的保護,除有內包裝或引線套保護的引火線外,其他引火線應通過旁燃測試。
5.2.5 引燃主體時間
5.2.5.1 C級: 3.0s ~13.0 s。
5.2.5.2 B級: 5.0s ~15.0 s。
5.2.5.3 采用電子點火的升空類煙花不受5.2.5.1和5.2.5.2的限定。
5.3 外殼材料
煙花主體外殼(除盛有上升硝的發射筒)應由紙張、硬紙板或塑料制成。盛有上升硝的發射筒可由硬紙板、塑料或鋁管制成。
5.4 飛行?定裝置
5.4.1 穩定裝置
產品應:
?? 裝上合適的穩定桿;
?? 裝上其他可?定飛行的部件,如側翼、尾翼、支撐環。
飛行穩定裝置應由非金屬物質(用于固定穩定桿的釘子除外)制成。
5.4.2 穩定桿平直度和挺直度
穩定桿平直度(最大拱起高度)應不大于2.5cm。
穩定桿挺直度(水平下垂比率)不得大于0.25。
5.4.3 ?定裝置的牢固性
穩定裝置于升空類煙花開爆前不應脫落。
5.5 發射裝置
每一產品銷售包裝內必須配置一個發射用裝置。
5.6 藥種、藥量和安全性能
應符合GB 10631-2004中第5章的要求。
5.7 燃放性能
5.7.1 燃放效果
所有煙火效果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出現急炸、低炸、火險等致命缺陷。
5.7.2 發射高度
5.7.2.1 C級升空類煙花發射高度不得低于 10 m。
5.7.2.2 B級升空類煙花發射高度不得低于 30 m。
5.7.2.3 A級升空類煙花發射高度不得低于 50 m。
5.7.3 碎片
產品燃放后落下物中不得有堅硬的碎片。
C級升空類煙花離燃放點8m外任一掉落物的質量不應超過100.0g。
B級升空類煙花離燃放點15m外任一掉落物的質量不應超過150.0g。
5.7.4 發射偏斜角
5.7.4.1 C級升空類煙花于距離地面10 m以下的發射偏斜角不應大于22.5°。
5.7.4.2 B級升空類煙花于距離地面30 m以下的發射偏斜角不應大于22.5°。
5.7.4.3 A級升空類煙花于距離地面50 m以下的發射偏斜角不應大于22.5°。
6 試驗方法
6.1 外觀
浮藥檢驗:收集產品表面浮藥,用精度為0.001 g的天平稱量。
其它檢驗用目測方法進行檢驗。
6.2 引火線
6.2.1 牢固性檢驗
按GB 10631-2004中6.3進行檢測。
6.2.2 旁燃測試
見附錄A。
6.2.3 引火線引燃時間的檢驗
用兩塊精度不低于0.1s的計時秒表,測量引線時間。兩塊表讀數偏差不大于0.5s,則檢驗結果有效。取其平均值,采用四舍五入法,精確到0.1s。
6.3 外殼材料
目測檢驗。
6.4 飛行穩定裝置
穩定桿平直度和挺直度檢驗見附錄B。
6.5 發射裝置
目測檢驗
6.6 藥種、藥量和安全性能檢測
按GB 10631-2004中6.4進行檢測。
6.7 燃放性能
碎片用精度為0. 1g的天平稱量。
其他檢測方法按GB 10631-2004中6.5進行檢測。
7 檢驗規則
7.1 組批
以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藝、同一生產線和時間段生產的品種、規格相同的產品為一批。
7.2 出廠檢驗
7.2.1 出廠檢驗抽樣方法:按GB/T 10632 -2004規定執行。
7.2.2 出廠檢驗項目:外觀、引火線、主體材料、飛行穩定裝置、燃放性能。
7.2.3 每批產品應經生產廠家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定的方法檢驗合格,并出具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7.3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投產前;
b) 停產半年以上再生產時;
c) 原材料、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時;
d) 監督檢驗部門提出要求時。
7.3.1 型式檢驗抽樣方法:按GB/T 10632 -2004中的4.1.5的規定執行。
7.3.2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本標準技術要求中的全部項目。
7.4 驗收規則
按GB/T 10632規定執行。
7.5 結果判斷
按GB/T 10632?2004中的4.4、4.5和本標準的附錄C規定執行。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標志
見GB 10631的要求。
8.2 包裝
8.2.1 內包裝
內包裝應完全覆蓋升空類煙花。包裝上除開口及技術上的需要外,不得有穿孔或破裂現象。內包裝需防潮、抗震。裝箱時應有防潮紙,產品之間要有間隔紙板,層間應有層隔紙板、防松動紙板或紙屑,必須注意引線裝置等勿使其受到擠壓摩擦,封箱必須牢固。
8.2.2 外包裝
外包裝必須牢固完整,標志齊全。包裝箱應符合GB 10631中的要求,且每箱質量不超過30kg,包裝箱上應有下列標記:
?? 產品名稱;
?? 貨號與批號;
?? 數量與規格;
?? 毛重;
?? 體積;
?? 廠名和廠址;
?? 出廠日期;
?? 標準代號;
??“防火、防潮、防爆、輕放”等字樣或符號。
8.3 運輸
運輸按GB 10631中有關條款規定執行,并應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的運輸規定。
8.4 貯存
貯存按GB 10631中有關條款規定執行,在正常貯存條件下,保質期三年。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引火線旁燃測試方法
A.1 材料
A.1.1 香煙
無過濾嘴,長70mm±4mm,直徑8.0mm±0.5mm,質量1.0g±0.1g。
A.1.2 測試場地
測試場地需為水平面,排風柜內為不可燃平臺,或可隔絕風動的密封空間。如有抽風裝置,則需在測試時關掉。
A.2 儀器
A.2.1 鐵支架
3個,直徑2.0mm±0.1mm,長50mm。
A.2.2 測試樣本
將解剖所取出的引線用作測試樣本。
A.3 程序
點燃香煙(A.1.1)然后平放在鐵支架(A.2.1)上,置于測試場地(A.1.2)的排風柜內。將測試引線(A.2.2)放在距火頭15mm的香煙上,見圖A.1。讓香煙燃燒至超過引線和香煙交叉位置約10mm,記錄引線是否被點燃,見圖A.1。
1?測試樣本
2?香煙
3?鐵支架
4?耐燃面板
a) 測試裝置示意